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7號
CTDV,108,補,557,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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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曹漣  
原告與被告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204,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6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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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