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39號
CTDV,108,司票,939,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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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黃翰昌 

相 對 人 溫柏漢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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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3年6月15日 │40,000元 │106年1月10日 │585747 │
├──┼───────┼─────┼───────┼────┤
│002 │105年12月19日 │30,000元 │106年1月10日 │438327 │
├──┼───────┼─────┼───────┼────┤
│003 │103年9月28日 │110,000元 │106年1月10日 │236204 │
├──┼───────┼─────┼───────┼────┤




│004 │103年8月22日 │20,000元 │106年1月10日 │585742 │
├──┼───────┼─────┼───────┼────┤
│005 │105年12月19日 │50,000元 │106年1月10日 │438326 │
├──┼───────┼─────┼───────┼────┤
│006 │104年5月2日 │60,000元 │106年1月10日 │3136459 │
├──┼───────┼─────┼───────┼────┤
│007 │104年12月22日 │220,000元 │106年1月10日 │3136458 │
├──┼───────┼─────┼───────┼────┤
│008 │104年4月18日 │100,000元 │106年1月10日 │394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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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