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石月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平貴、石山水、石寶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石平貴、石山水、石寶峯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石平貴、石山水、石寶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