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33號
CTDV,108,司拍,233,2019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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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心雅 
相 對 人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津 

相 對 人 蔡最  

相 對 人 吳慶分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最於㈠ 民國87年4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相對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8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原設定 範圍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擔保債權 總金額為最高限額30,000,000元,嗣變更設定範圍為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87,000,000元 ),㈡民國83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相對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之清 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均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於106 年11月 2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13筆,合計82,770,000元及美金611, 000 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相對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 部積欠債務,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建物於108 年5 月27日 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吳慶分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 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展期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 證。本院於108 年9 月9 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稱附表一、二 之土地、房屋設定不同之抵押權,債權人提出之借款金額究 竟是哪些債權是哪一個抵押權內擔保未明確表示,且未提供 借款是屬於哪一個抵押權範圍內之相關證明文件,等語。惟 依債權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一條第二項 所載: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 之借款、票據、墊款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 保證債務除外 ) …,則相對人所陳顯與上開約定不符,又拍賣抵押物事件 ,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 ,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 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一: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鳥松│大脚腿│1408 │(空白)│461 │全部 │
├─┼──┼──┼───┼───┼────┼────┼────────┤
│2│高雄│鳥松│大脚腿│1408-1│(空白)│727 │全部 │




├─┴──┴──┴───┴───┴────┴────┴────────┤
│備註:所有權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885 │大脚腿段1408│鋼筋混凝土造│一層:775.7 │ │全部│
│ │ │、1408-1地號│4層 │二層:467.33│ │ │
│ │ ├──────┤ │三層:812.39│ │ │
│ │ │美山路81號 │ │四層:422.73│ │ │
│ │ │ │ │地下層:928.│ │ │
│ │ │ │ │51 │ │ │
│ │ │ │ │合計:3,406.│ │ │
│ │ │ │ │66 │ │ │
├─┴──┴──────┴──────┴──────┴─────┴──┤
│備註:所有權人:吳慶分
└──────────────────────────────────┘
 
附表二: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鳥松│大脚腿│ │1415│(空白)│500 │全部 │
├─┼──┼──┼───┼──┼──┼────┼────┼──────┤
│2│高雄│鳥松│大脚腿│ │1416│(空白)│472 │全部 │
├─┴──┴──┴───┴──┴──┴────┴────┴──────┤
│備註:所有權人:蔡最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9 │大脚腿段1415│加強磚造 │一層:229.34│ │全部│
│ │ │地號 │1層 │合計:229.34│ │ │
│ │ ├──────┤ │ │ │ │
│ │ │美山路81號 │ │ │ │ │
├─┼──┼──────┼──────┼──────┼─────┼──┤
│2│19 │大脚腿段1416│鐵造 │一層:153.87│ │全部│
│ │ │地號 │1層 │合計:153.87│ │ │
│ │ ├──────┤ │ │ │ │
│ │ │美山路81號 │ │ │ │ │
├─┼──┼──────┼──────┼──────┼─────┼──┤
│3│79 │大脚腿段1415│加強磚造 │一層:126.38│ │全部│
│ │ │、1416地號 │1層 │合計:126.38│ │ │
│ │ ├──────┤ │ │ │ │
│ │ │美山路81號 │ │ │ │ │
├─┴──┴──────┴──────┴──────┴─────┴──┤
│備註:所權人:吳慶分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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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