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心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最、吳慶分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鳥松區大脚腿段1408、1408-1、1415、14
16、 地號土地及其上885 、9 、19、7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高雄市○○區○○○段○000 ○0 ○00○00○號建物之信託
專簿。
三、借款金額新臺幣43,000,000元、30,000,000元部分,債權已
屆清償期之相關文件,如契約約定應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
,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已通知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
執。
四、相對人蔡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慶分、
連帶保證人蔡文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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