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黃俊仁
聲 請 人 洪玉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燕巢區燕中段1139-1、1137、1137-1、11
39、1149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