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25號
CTDV,108,司拍,225,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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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陳禾青即陳春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萍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曾萍慧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鳳雄段1425地號土地
及其上345 建號建物之「信託專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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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