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陳禾青即陳春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萍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曾萍慧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鳳雄段1425地號土地及其上345 建號建物之「信託專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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