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24號
CTDV,108,司拍,224,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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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巿
左營區新庄段十三小段1519地號土地及其上1087、1088建號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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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