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三小段1519地號土地及其上1087、108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