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10號
CTDV,108,司催,210,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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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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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