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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