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林彬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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