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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