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737號
CTDV,108,司促,1273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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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易宏 

債 務 人 林信而 

一、債務人林信而應於繼承第三人沈明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林易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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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