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易宏
債 務 人 林信而
一、債務人林信而應於繼承第三人沈明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林易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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