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人華於民國90年3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449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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