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
債 權 人 施榮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春鑫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投保資料,台端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投保於
債務人春鑫食品有限公司,則台端試算表記載受僱日期為93
年4月22日之依據?
二、依台端提出之存摺所載,107 年6 月10日薪資存入為20,535
元、107 年7 月10日薪資存入為19,069元,則台端試算表輸
入平均工資30,000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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