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539號
CTDV,108,司促,12539,2019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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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
債 權 人 施榮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春鑫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投保資料,台端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投保於
  債務人春鑫食品有限公司,則台端試算表記載受僱日期為93
  年4月22日之依據?
二、依台端提出之存摺所載,107 年6 月10日薪資存入為20,535
  元、107 年7 月10日薪資存入為19,069元,則台端試算表輸
  入平均工資30,000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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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