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洪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
第229條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未有約定
清償期、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亦未提出電話帳單送達債
務人之證明文件,僅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是債權人請求逾主
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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