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勝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柒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2年06
月26日起至94年0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8 年06月24日止累計155,758 元未給付,其中
50,968元為本金;104,706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8 年06月24日止累計1,363,059 元未給付,其中363, 332 元為消費款;996,12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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