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314號
CTDV,108,司促,12314,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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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全輝即朱國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澄輝即朱國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木輝即朱國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朱陽妹即朱國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朱玉梅即朱國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冬梅即朱國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國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
  萬玖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國輝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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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