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00號
CTDV,108,司促,12200,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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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潘宥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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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