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