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96號
CTDV,108,司促,12096,201909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源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源升於民國107年5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6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
   29,54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