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82號
CTDV,108,司促,12082,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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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債 務 人 李芷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零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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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