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43號
CTDV,108,司促,12043,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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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債 務 人 林瑞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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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