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
債 權 人 許美蘭
代 理 人 張景欽
債 務 人 侒欣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葳
債 務 人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均諺(原名:王旌芳)
人
一、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王均諺(原名:王旌芳)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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