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
債 權 人 許美蘭
代 理 人 張景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王旌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台灣優質農產有限
公司、王旌芳分別給付給付票款100萬元、150萬及其利息,
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債
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二、請釋明侒欣食材有限公司、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台端未將系爭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則依票據關係請
求年息6 %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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