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7號
債 權 人 何幸容
債 務 人 王陳惜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107 年8 月起至108 年
4 月止之代交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費之影本部分,非屬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該部分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