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84號
CTDV,108,司促,11784,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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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古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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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