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許貴春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李長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貳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