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48號
債 權 人 郭忠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俊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 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定 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發票年、月、 日為支票應記載事項。故支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者 ,其支票當然無效。查本件債權人持以聲請支付命令之系爭 支票,並未記載發票日,參諸上開規定,系爭支票應屬無效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