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48號 債 權 人 郭忠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俊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郭俊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 單到院供辦。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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