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韋智
債 務 人 彭文貴
債 務 人 李美英
一、債務人李韋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零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李韋智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文貴、李
美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所
載,債務人彭文貴、李美英僅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債
務人彭文貴、李美英逾主文所示之範圍部分,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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