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05號
CTDV,108,司促,11705,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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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蔡偉仁 

債 務 人 蔡一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郭碧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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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