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83號
CTDV,108,司促,11583,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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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財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財本於094 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4 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1,887 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73,36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5,025 元整及違約
  金33,5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362
  元整自104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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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