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15號
CTDV,108,司促,11515,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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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六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怡萱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
  月23日止累計89,913元正未給付,其中86,025元為本金;
  3,295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怡萱於民國105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
  月23日止累計206,524元正未給付,其中201,821元為本金;
  4,203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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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