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
債 權 人 洪中義
債 務 人 李炳松
債 務 人 吳綺珍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
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
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
物不符而言。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炳松向其借款新臺幣8,000
元之部分,對於其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未釋明,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其補正,嗣債權人雖陳述確實曾
以通訊軟體向其請求返還,惟迄今仍未據以補正。是債權人
就該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