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80號
CTDV,108,司促,10780,201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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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
 
債 權 人 洪中義 
債 務 人 李炳松 

債 務 人 吳綺珍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
  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
  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
  物不符而言。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炳松向其借款新臺幣8,000
  元之部分,對於其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未釋明,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其補正,嗣債權人雖陳述確實曾
  以通訊軟體向其請求返還,惟迄今仍未據以補正。是債權人
  就該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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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