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51號
CTDV,108,司促,10651,2019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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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
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債 務 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
  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
  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
  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
  復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支票,未
  有到期日或清償日之記載,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 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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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