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5號
CTDV,108,司,5,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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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代 理 人 陳鋒  
相 對 人 向綸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 ,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 ,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在內;如法院認為有由聲請人 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 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向綸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相對人名下無存款僅有汽車1部,此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 人報酬新臺幣50,000元之必要,乃於108年8月30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3日 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不預納,此有本院前揭民事 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 考,揆之前揭說明,自應拒絕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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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