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俊文(兼陳王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豪
陳芳生(兼陳王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宏(兼陳王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南
陳秋雲
陳鳳龍
陳癸帆
陳盈婷
吳銀泉
吳鈺萱
吳思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睿禔律師
原 告 陳雅貞
被 告 陳昇陽
陳昇輝
陳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之數額範圍 認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