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文
張佳碩
蔡宏正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劉怡孜律師
謝孟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 107 年度偵字第12898 號) ,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鴻文、張佳碩、蔡宏正3 人所犯刑法第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等、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