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 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 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 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 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 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 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 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
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 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附表所示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件在卷可稽,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依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 罪 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 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 罪 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 月)。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等總體情狀, 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 罪,前所定執行刑業已執行完畢,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參, 雖形式執行完畢,然在附表所示各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 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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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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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傷害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1 月│本院106 年│107 年5 月│同左 │107 年6 月│臺灣橋頭地方│
│ │ │如易科罰金,│30日 │度審易字第│3 日 │ │5 日 │檢察署107 年│
│ │ │以新臺幣1,00│ │673 號 │ │ │ │度執字第4147│
│ │ │0 元折算1 日│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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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槍砲彈│有期徒刑4 月│106 年11月│本院108 年│108 年6 月│同左 │108 年7 月│臺灣橋頭地方│
│ │藥刀械│,併科罰金新│間某日至10│度訴緝字第│17日 │ │17日 │檢察署108 年│
│ │管制條│臺幣30,000元│7 年1 月18│6 號 │ │ │ │度執字第4922│
│ │例 │,徒刑如易科│日止 │ │ │ │ │號 │
│ │ │罰金,罰金如│ │ │ │ │ │ │
│ │ │易服勞役,均│ │ │ │ │ │ │
│ │ │以新臺幣1,00│ │ │ │ │ │ │
│ │ │0 元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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