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41號
CTDM,108,聲,1241,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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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基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基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基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 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有期徒刑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 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亦適用上開易科罰金之 相關規定,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 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罪質、侵害之法益及各罪實施之時空密接程度,兼衡以 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所示之罪, 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 期徒刑均在6月以下而得易科罰金,雖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 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揆諸前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同條第8項之規定,得易科罰金。因之,茲就上開



所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附表:受刑人楊基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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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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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宣 告 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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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7年8月14日採尿│107年10月12日採尿前 │108年1月10日採尿前回│
│ 犯 罪 日 期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溯72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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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 │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95號 │字第2873號 │字第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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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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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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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548號 │108年度簡字第418號 │108年度簡字第1352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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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1月2日 │108年3月20日 │108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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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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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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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548號 │108年度簡字第418號 │ 108年度簡字第1352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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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2月12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8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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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 │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 │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488號(編號1、2經 │第2724號(編號1、2經 │第5429號 │
│ │橋頭地院以108年聲字 │橋頭地院以108年聲字 │ │
│ │第686號裁定定應執行 │第686號裁定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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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