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38號
CTDM,108,聲,1238,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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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銘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銘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銘德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 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 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3罪乃 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如附表編號2、3所示2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4號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佐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3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3 年2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所



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2年8月。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犯罪時間接近,且均為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型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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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
│號│ │ │(年月日)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以網際│有期徒刑│105年10月19 │臺中地院│107年8月│臺中地院│107年10 │ │
│ │網路對│1年4月 │日 │106年度 │28日 │106年度 │月1日 │ │
│ │公眾散│ │ │易字第 │ │易字第 │ │ │
│ │佈而犯│ │ │2737號 │ │2737號 │ │ │
│ │詐欺取│ │ │ │ │ │ │ │
│ │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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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人以│有期徒刑│106年2月20日│本院107 │108年3月│本院107 │108年4月│一、編號│
│ │上共同│1年2月 │ │年度訴字│8日 │年度訴字│6日 │2、3所示│
│ │詐欺取│ │ │第54號 │ │第54號 │ │之罪於判│
│ │財 │ │ │ │ │ │ │決時曾定│
├─┼───┼────┼──────┼────┼────┼────┼────┤應執行刑│
│3 │三人以│有期徒刑│105年12月底 │本院107 │108年3月│本院107 │108年4月│1年4月。│
│ │上共同│8月 │某日至106年 │年度訴字│8日 │年度訴字│6日 │ │
│ │詐欺取│ │3月23日間 │第54號 │ │第54號 │ │ │
│ │財未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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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