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821號
CTDM,108,簡,1821,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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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珠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629、7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珠玲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周珠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入境我國,竟基於 未經許可入境之犯意,於民國105年5月某日時,未經許可, 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某處搭乘不知名漁船自我國北部某處 入境臺灣,後即在新竹地區非法工作。嗣108年5月間意欲返 回大陸地區,於同年月21日某時自新竹搭乘不詳車輛南下至 臺南安平漁港碼頭,由春吉8號漁船船長李天佑引導躲入密 艙內預備偷渡離台,旋於同日21時38分許為行政院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一一岸巡隊上船進行安全檢查查獲,始 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珠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李天佑鄭聰敏陳金城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被告之戶籍檔、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內政 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第一服務站108年6月6日移署 南南一服字第1088224911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 入國罪。爰審酌被告曾假結婚來台經查獲,隨即逃逸而遭通 緝,後審判中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 免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入境我國,以偷渡方式擅自進入我 國,嚴重危害我國國境安全及出入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並 考量被告非法在臺停留之時間、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 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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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