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郭淑慧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904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李智慧意圖營利,自108年2月11日13時 許,提供李智慧承租之高雄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場所,並提供天九牌、骰子等物 為賭具,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至賭客們之賭博方法為 :由李智慧作莊,每人抽2張牌,下注金額不限,以比點數 大小方式決定輸贏,點數大者可贏押注之現金,若點數比莊 家小,則押注之金額全歸莊家所有,賭客每贏新臺幣(下同 )1萬元,李智慧則從中抽取500元,以此方式牟利,而經營 俗稱「天九牌」之賭場。李智慧另分別以800元僱用有共同 營利意圖之被告曾勝雄、謝郭淑慧,分別擔任在外把風等工 作。嗣於108年2月11日13時至同日15時40分許,在上開地點 ,由李智慧作莊持牌,邱正昌、翁有成、王馨德持牌,並以 天九牌、骰子等物聚賭,謝郭淑慧、邱美珠、莊寶貝、蕭于 芝、黃宣綵、李美蓬、張得智、吳鈞富、蘇華林、何秀金、 潘氏雲、丁金星、杜欣樺、洪元璋、王宏圮、郭國峰、黃菊 芳、邱子縈、賴惠玲、陳建杉、陳志維、江秋琴、趙心浵、 蔡加同、林安裕、蕭東隆、劉翊琪、黃簡雪、徐明生、黃方 金治、李良容、蔡秀花、詹健祥、顏進田、黃金燦、簡啟東 、曾寶玉則在旁下注時,為警在上開處所當場查獲,因認被 告謝郭淑慧與李智慧、曾勝雄3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 告謝郭淑慧與李智慧2人另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 嫌(被告李智慧、曾勝雄2人另案審結)。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 不起訴之處分,同法第252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謝郭淑慧於偵查中業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死亡,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法本應為不起訴之 處分,檢察官不察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08年6月14日 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案戳章在卷為憑,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 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