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70號
CTDM,108,單聲沒,70,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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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萬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605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萬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手機 吊飾1 件,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二、按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 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 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 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 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 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 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050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手機吊飾1 件, 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物 等情,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於107 年3 月20日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詳警卷第18頁)。則該手機 吊飾既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 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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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