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65號
CTDM,108,單聲沒,65,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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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杉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6771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杉源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6771號 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橋頭地檢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6771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 堪以認定。而該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 並供其持以犯上述竊盜犯行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 承無訛,復有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佐。是以,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既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則聲請人在其 竊盜犯行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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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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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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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釣竿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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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魚餌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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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