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34號
CTDM,108,單禁沒,134,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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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學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學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及非 制式子彈1 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聲請書 誤載為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6 日發現已死亡, 而以108 年度偵字第7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同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 紙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手槍1 支、子彈1 顆等物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前開手槍1 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另子彈 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 金屬 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8 年6 月3 日刑鑑字第1080041229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扣 案之改造手槍1 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 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又前述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 顆 ,原屬違禁物,惟於鑑驗過程中經試射擊發,已失子彈之結 構與效用,不再具殺力,已非屬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部 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非制式 子彈1 顆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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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