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39號
原 告 黃景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提出本件被告所作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