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22號
TYDV,108,除,222,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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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邱秀滿 
代 理 人 陳琬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1 月1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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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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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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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邱秀滿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7年12月31日 │111,000元 │AH二一八七一一│ │
│1 │ │園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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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