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35號
TYDV,108,重訴,435,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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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凌靖崴 



被   告 黃昌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4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84,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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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