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81號
TYDV,108,重訴,381,201909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未依法繳納完足裁判費,經 本院以民國108 年8 月12日108 年度重訴字第381 號裁定, 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860 元, 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 。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 ,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1/1頁


參考資料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